年末增值税是否需要结转?——详细解析

发布时间:

2025-02-08

作者:

国迅财务

来源:

福宝财税 福宝福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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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结账,很多小伙伴咨询关于增值税月末、年末结转的问题。

 

类似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平时只有一方的发生额,科目余额累计越来越大,月末到底有没有必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会计教科书以及财政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都没有明确说明,那到底该不该结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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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月末转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是否可以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发生额一并结转,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中。即,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结零。

 

财政部答复: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总结一下就是,月末有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根本不需要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作结转,下边这个分录不需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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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需要做呢?

 

那就要看看“应交税费”科目的结构了: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应交税费”这个一级科目中,一般下设10个二级明细科目(加上“增值税检查调整”,就是11个二级科目),其中“应交增值税”这个二级科目下又设了10个专栏。

 

注意,这里说的是专栏,并不是三级明细科目。

 

也就是“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这10个都是“应交增值税”的专栏,按照财政部的意思,专栏是只用来核算的,专栏与专栏之间并不存在结转的问题,因此上边那个分录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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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该如何结转?

 

既然上边的分录不需要做,那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就都不需要结转了吗?

 

No,二级科目需要结转(借助专栏)。

 

所以,期末纳税人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栏目把【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平

 

账务处理如下:

 

1、转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那现实中为什么很多人会多做这一笔分录呢?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一转出未交增值税

 

已经做了有没有影响呢?

 

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就只有从实操的需求角度来分析看待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核算应该是税务会计核算中最复杂的一个科目,财政部还专门出文(财会[2016]22号)来规范其核算。

 

我们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分别看一下:

 

1、小规模纳税人

 

其应交增值税的核算相对简单,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个别的需设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财会[2016]22号文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一般情况下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会计分录:

 

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主营业务收入

 

实际缴纳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减免增值税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2、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应交增值税就比较复杂。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一般企业采用购进抵扣法,有些业务采用简易计税和差额纳税的,还有进口货物增值税。

 

所以如果只设置一个应交增值税科目,没有具体明细专栏,就无法直观的反映增值税计算缴纳的过程,所有进项、销项、转出等都混在【应交增值税】这个科目下面,不便于计算

所以一般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这个科目下设置了很多明细专栏(注意是专栏不是三级科目)。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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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不像小规模纳税人只用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那样简单,而是需要具体细化到应交增值税的明细【专栏】中去。具体账务处理后面单独说明(详见:应交增值税10个明细科目详细介绍及会计分录)。

 

下面探讨一下【应交增值税-明细专栏】期末余额的问题。

 

我们平时记账,进项、销项、转出按部就班的记录凭证,期末按照增值税算法算下来有留抵不再做任何分录,有税金就需要通过【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进行缴纳。

 

这些都没有问题,但是问题关键就是什么呢?

 

问题的关键是,财务软件设置上,虽然(财会[2016]22号)中表述为“进项、销项等这10个明细仅仅是二级科目下面的专栏”,但是实际上,财务软件系统中设置成了【应交增值税】下的10个三级科目。

 

期末,这些明细专栏(账套上设置为三级科目)余额同样是会自动滚动到下一期期初,不会自动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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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果,如图所示,就算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余额为0,但是下面明细专栏(账套上设置为三级科目)的余额会不断累加,有些规模大、业务多的公司,余额甚至会累加达到几个亿。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种情况有没有特殊规定

 

其实在传统手工账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的明细专栏,在手工多栏式账页记账时,每月余额逐月累计,年末余额即为本年实际发生额。下年过账时,在新的账本上,上年的专栏年末余额不会再结转到新的账本上,只会把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余额结转,在新的一年各个明细专栏会从零开始重新登记。

 

财务软件记账的情况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的明细专栏期末余额会自动结转到下一年的期初余额。如果不进行账务处理,将造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的明细专栏的余额逐年无限制的累加。

 

财会2016年22号文中没有规定对这个问题如何处置,文件如下,

 

我们看一下,财会2016年22号的核算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6年12月3日

 

附件: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财政部文件中确实没明确指出期末需要结转明细栏次的数据。

 

所以实际工作中会出现各种情况:

 

1、没有做任何处理,就像上面一样,余额一直留着,越滚越大。

 

2、直接把明细专栏(账套上设置为三级科目)做相反分录对冲的,就如文章开始那个分录。

 

实际工作中,建议大家保持好习惯,月末、年末做一下处理。

 

如果是一个平时基础工作做的不扎实的企业,完全会发生这个科目的数据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异巨大,而且没有任何台账查询差异的原因,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谁都说不清。

 

月末、年末做一下处理,一方面平时做纳税申报的会计需要按月核对申报表和应交增值税各明细栏次的差异,做好备查,另一方面,最好在年末时候,将应交增值税的各个专栏做一个了结,让其不再累计到下一个期间,避免和下一个期间的发生额搅在一起,这些都是基础工作。

 

无论如何,最终都应该把增值税核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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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编辑设计:国迅财务

素材来源:福宝财税 福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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