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详解

发布时间:

2024-11-09

作者:

国迅财务

来源:

政府网站、芒果财税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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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免税收入和所得税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部分收入为免税收入。在企业合并过程中,通过合理的财税规划也可以降低税负。

 

为引导企业正确适用兼并重组税收优惠,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按照企业兼并重组的类型,明确适用主体与情形、执行要求及依据等内容,为纳税人提供简明易行、获得感强的操作指南。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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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适用主体:居民企业

 

02

 

适用情形

 
 

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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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政策内容

 
 

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01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02被合并企业按清算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亏损不得在合并方结转弥补。

 

03被合并企业股东按清算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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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执行要求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资料: 

 

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中,被合并企业应当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在按规定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还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批准文件、资产评估、债务说明、其他证明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报送的资料: 

 

基本资料:

 

0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及附表》

 

02书面情况说明: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03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

 

其他申报资料:合并情况、合并协议、股权说明、工商变更

 

除上述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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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0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以上为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具体内容总结。

 

合并以及被合并企业,需明确适用情形与执行要求,合规合法通过重组,以及规范化财税管理降低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编辑设计:国迅财务

素材来源:政府网站、芒果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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