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涉及变更的内容不仅限于工商手续,有以下情况变化的也需要进行税务变更手续: 1、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 3、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4、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5、改变产权关系的; 6、改变注册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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